| 婚假、喪假都變了?人社部:調整放假天數、范圍,注意這4個重點 |
| 發布時間:2025-11-17 丨 閱讀次數: |
最近有伙伴吐槽,在公司請喪假太麻煩了,外公去世向公司請喪假,結果沒有批下來,最后還是請事假回去的。 這樣的事不是孤例,之前就曾有此類事情發生,還上了熱搜,具體內容為#爺爺過世請不出喪假小伙遭親戚埋怨#的話題。
事情是這樣的,浙江網友小李在網上吐槽,外地的爺爺過世想請喪假回去奔喪,卻被單位告知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去世不能請喪假,只能請年假或事假。 這合理嗎?一直以來,很多人都不太搞得清楚婚喪假的法律規定。 今天,來跟大家講講婚假、喪假。 勞動法中關于婚假、喪假的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關于婚假這幾點要注意 現目國家法定規定的婚假是3天,但是各地在不同的基礎上適當延長了婚假天數,其中黑龍江、河南、陜西、寧夏等地若主動參加婚檢,可以獲得額外的婚假“獎勵”。
關于婚假工資的計算,不少企業對婚假的時間和婚假的工資支付有自己的“規定”,但就法律規定而言,用人單位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就婚假的有效期而言,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來約定婚假的有效期。 對于公司來說,一般規定員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內必須休完婚假,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該福利。 補充: 很多人在詢問二婚婚假的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3天的婚假。 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員工喪假應該怎么休? 相對于婚假,大家對喪假的認知會相對而言更加局限一點,其中針對員工近親屬亡故,用人單位能否不準假奔喪呢?職工未經許可奔喪,用人單位能否認定員工曠工甚至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就國家層面上對于喪假的適用范圍目前僅有《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可以參考。該文件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其中部分省市發布文件,適度擴大了使用喪假的親屬范圍,如原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親屬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滬勞資發〔87〕130號): 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對于上述人員以外親屬,比如外公、外婆、爺爺、奶奶等的喪事,在實踐中,大多會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安排職工休喪假或是帶薪年休假、事假。 婚喪假能延長時間嗎? 有小伙伴覺得時間太短了,想了解下婚假、喪假是否可以延長些時間呢? 對此,國家人社部曾專門有過回復。 您提出的關于出臺涵蓋所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相關規定并適當調整喪假范圍、延長喪假時間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國婚喪假規定最早見于1959年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59〕中勞薪字第67號),其中規定“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的天數,不發給工資”。 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進一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目前,我國勞動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還可以享受5—15天的帶薪年休假。實踐中,不少職工結合現行休息日、節假日及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籌辦婚事、照顧關懷親屬。 但正如您所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在喪假和路程假的貫徹落實中確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職工特別是岳父母或公婆治喪帶來了一定的實際困難。您提出的出臺涵蓋所有企業職工的婚喪假法律規定、增加喪假天數等建議,有利于緩解處理親屬喪事的壓力,對于尊重傳統文化、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和諧具有現實意義。 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婚假和喪事假制度調整意見,主要考慮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婚喪假適用主體范圍。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則,明確各類企業主體都應平等履行相應義務。 二是明確婚喪假天數標準。對婚假和喪假的天數統一予以調整,并統籌考慮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三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對未依法落實規定的企業,明確法律責任。 四是明確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覆蓋范圍。下一步,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繼續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出臺意見。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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