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因患慢性疾病需進行持續治療的,經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可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配取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用于治療相關疾病的藥品。出國、出境期間,暫停該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