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放假安排公布,春節連休9天!到手工資也變了 |
| 發布時間:2025-11-07 丨 閱讀次數: |
重磅!2026年放假安排出爐—— 2026年起,工資扣款是按21.75,還是20.67? 節假日期間值班算加班嗎? 趕緊來看看 1、國務院:公布2026年放假安排 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2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6年放假安排如下: 元旦:1月1日(周四)至3日(周六)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春節:2月15日(農歷臘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農歷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調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清明節:4月4日(周六)至6日(周一)放假,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周五)至5日(周二)放假調休,共5天。5月9日(周六)上班。 端午節:6月19日(周五)至21日(周日)放假,共3天。 中秋節:9月25日(周五)至27日(周日)放假,共3天。 國慶節: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放假調休,共7天。9月20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2、這幾天加班,發3倍工資 根據2024年11月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即通常所說的法定節假日、法定休假日)由11天增至13天(春節、勞動節各增加1天)。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2天(5月1日、2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1、工作日超時加班的,加班工資不低于1.5倍;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 此外,法定休假日當天安排加班的,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有補休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沒有補休,則需要支付200%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采用非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可參考下表:
3、過年期間值班,算加班嗎?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值班和加班確實存在相同的地方: 第一,二者均是在非工作時間進行本單位的工作,即二者所占用的時間都是非正常工作的時間。 例如,既存在夜間加班的情況,也存在夜間值班的情況;節假日亦是如此,既有節假日加班,也有節假日值班。 第二,二者都反映的是單位的意志,需要勞動者履行單位職責。 也就是說,一方面無論是值班還是加班,都不是勞動者個人意志的體現,而是必須經過單位安排,體現單位的意志;另一方面不管是值班還是加班,均需要由勞動者履行一定的單位職責,而不是為了實現勞動者的個人目的。 當然從以上所說的值班和加班的兩個相同之處來看,其都是外在性的和表面性的,易為人們所感知,這也使人在第一感覺上對二者極易產生混淆,甚至讓人產生“值班就是加班”的錯覺。 然而深入內在來看,二者存在實質性區別,那就是二者工作的具體內容不同: 值班一般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或者根據規章制度來安排勞動者從事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經營性的責任。 加班則是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已的本職工作,或者說是繼續完成自己的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承擔相應的生產經營性責任,其不存在邊工作邊休息的問題,而是純粹地進行工作。 也就是說,加班其實就是在非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而值班則屬于是“半工半休”,二者在具體工作內容上的不同客觀上也導致了加班在工作強度上來講明顯要大于值班。 值班需要支付工資報酬嗎? 對加班和值班進行正確區分,最終意義還是在于相應工資待遇的處理。由于加班實質上屬于正常工作在非工作時間內的延續,系勞動者的一種“完全式勞動”, 故《勞動法》對其予以明確規定,即對加班的情形和相應情形下的工資待遇支付進行了剛性的規范。 而值班并非完全意義上的正常工作,系勞動者的一種“不完全式勞動”,故法律對其并未予以明確規定,其相應的工資待遇也就不可能依據法律來確定,只能根據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內部慣例或者與職工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從我國的勞動用工實際情況來看,無論是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還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慣例,抑或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具體約定,對于值班的工資待遇往往是以值班補貼、值班津貼或是值班費的形式或名義出現的,其一般要低于加班工資,而這也與值班和加班的不同性質相吻合,當然對于值班工資待遇的合適標準,則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理協商確定。 因此,對于加班和值班的相應工資待遇問題,具體到司法實踐中應作如下把握: 由于加班及其相應的工資報酬是法定的,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或者說是加班工資; 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確規定,故關于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對此有約定或用人單位對此有慣例的,應按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則是勞動者以值班為由主張加班工資的情形。而從前述的對于加班和值班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值班從本質上看并不屬于加班,所以對于值班的情形而言,不能簡單地套用《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持加班工資,即不能將值班等同于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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